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挂职干部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黔组发〔2013〕8号)、《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14〕108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到我校挂职的干部和我校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
到我校挂职干部,指由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省内外各地、省内外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经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我校挂任职务的干部。
选派外出挂职干部,指由我校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以上单位挂任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力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
第四条 按照《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我校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收的县处级和乡科级挂职干部,以及由我校选派到贵州省内单位的处级和科级挂职干部管理。选派到贵州省外单位挂职的干部,按照所在地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厅局级挂职干部由省委组织部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五条 我校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一定领导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同时需注意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 挂职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 到我校挂职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除组织人事部门职位不得安排挂职外,其他职位应根据我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结合干部培养使用方向和个人经历合理安排。
(一)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级安排或低一职级安排,一般不得低职高挂,不得通过挂职方式,变相提高干部职级或突击提拔干部。挂任职位有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二)挂职干部不占领导职数和部门编制数。干部挂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同一个领导班子中挂职干部一般不超过2名。
第八条 我校选派干部外出挂职应充分结合工作需要。
我校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须以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为目标。
(一)注重选派我校党政管理部门干部到上级党政机关或地方党政机关、基层部门挂职锻炼;注重选派我校教学、科研部门干部到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尤其是发达地区高水平院校挂职锻炼。
(二)围绕我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三)其他工作需要。
第三章 选派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干部挂职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下,由校党委领导,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中央组织部统一选派、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选派、其他省(区、市)选派到我校挂职的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商有关方面,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挂职手续。
贵州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选派到我校挂职的干部,原则上由省委组织部统筹选派。
我校因特殊需要,自行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内外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乡科级、县处级干部来我校挂职的,需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厅局级干部挂职须报省委同意和任免。
第十一条 我校因特殊需要,自行联系接收干部挂职的,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挂职干部的需求和计划,并制定相关方案。
(二)校党委组织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挂职干部人选、职务安排、挂职时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有关单位确定挂职干部人选后,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供挂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近期现实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校党委组织部认真研究、酝酿挂职干部基本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省委组织部呈报关于接收挂职干部的请示。
(五)接收干部到我校挂职工作,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校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呈报接收干部到校挂职的建议。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任职手续。需按照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办理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干部外出挂职的,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计划,集中统筹、研究确定选派干部外出挂职方案和计划。
(二)校党委组织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挂职干部人选、职务安排、挂职时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校党委组织部按照拟选派的名额和人选条件,经认真酝酿,推荐出相关建议人选及方案,呈报校党委研究。
(四)选派干部外出挂职工作,经校党委同意后,校党委组织部将挂职人选及方案反馈至有关单位,并按有关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履行挂职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期间,以挂职干部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四条 到我校挂职的干部纳入学校干部管理序列,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校党委组织部协调计划财务处,将挂职干部有关经费支出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协调校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解决挂职干部住宿、就餐问题,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挂职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要经常与到我校挂职的干部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挂职干部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第十五条 对我校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要主动与接收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定期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帮助解决挂职干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住宿、就餐等问题上提供保障,共同做好挂职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挂职干部挂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挂职干部参加一个月以上的学习培训,不得安排挂职干部因公出国(境)。
挂职干部要自觉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分配工作,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挂职干部应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挂职时间半年以上的,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不足半年的,挂职期满后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挂职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派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到我校挂职的干部挂职期间的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挂职干部请假在5天及以下的,除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外,还应由其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经学校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并告知派出单位。
第十八条 干部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要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挂职干部相关待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干部挂职期间,其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工资由其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二)到我校挂职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发放一定职务津贴、工作量和交通考勤补贴,从学校人员工资中列支。
(三)我校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对选派到贵州省内单位(贵阳市范围内除外)挂职的干部,学校酌情每月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一次。
对选派到贵州省外单位挂职的干部,挂职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学校酌情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一次;挂职期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学校酌情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一至两次;挂职期在半年以上的,学校酌情每半年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两次。
以上交通费用从所在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报销标准和管理按照《6163银河游戏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产生住宿、就餐等其他费用的,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我校选派干部外出挂职期间,保留其职务,职级晋升与学校干部同等对待。挂职期满后,妥善安排工作,挂职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奖惩、职务升降、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我校选派干部外出挂职期间,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在教学任务的认定上,专业技术岗位干部除需按照教务处要求,完成课程教学案例等有关工作外,一般按照外派干部相应岗位和职称认定其年均基本教学任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管理岗位干部,按照每半年72学时教学任务进行认定。该项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共同审核。
在有关学生工作的时间和经历认定上,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共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内单位选派到我校挂职,或我校选派到贵州省内单位挂职的干部,按照《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规定: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挂职半年以上的,挂职干部在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不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挂职不足半年的,挂职单位应将挂职干部表现材料抄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具体工作由我校与干部选派或接收单位协商进行。
我校选派到贵州省外单位挂职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参考《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开展,由我校与干部接收单位协商进行。
贵州省外单位选派到我校挂职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照选派单位所在地区有关规定开展,由我校与干部选派单位协商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挂职期满,由我校会同接收单位共同进行考察,对挂职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作出鉴定。挂职干部要填写《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与考察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接收到我校挂职的干部挂职期满,我校要配合挂职干部派出单位做好相关考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挂职干部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需延长挂职时间的,在征求挂职干部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协商一致,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延长挂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干部挂职期满,一般不留任或转任。对到我校挂职的干部,经派出单位同意、本人表现优秀且愿意留下工作的,应予支持和鼓励。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我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挂职工作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干部挂职有关工作,不得出现自行接收或选派干部挂职等非组织行为。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到我校挂职的干部开展工作,使挂职干部能真正发挥作用,有力推进学校工作,促进干部个人成长。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严格按照条件推荐挂职干部,把好人选素质关、资格条件关、履行程序关、廉洁自律关,不得随意选派挂职干部;要如实向接收单位提供挂职干部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要认真审核挂职干部有关材料,严格管理要求,不得放手不管、放任自流。
第二十八条 挂职干部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要尽快转变角色,积极融入挂职单位,不准高傲自大、摆架子,难以接近。
(二)要勤奋履职,认真负责抓好工作,不准有“过客”、“镀金”等思想,得过且过,不敢担当。
(三)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四)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不准口大气粗,不切实际地乱表态、乱承诺。
(五)要艰苦朴素、吃苦耐劳,不准向挂职单位和服务对象提工作之外的要求。
(六)要坚守挂职岗位,不准无故缺岗和以跑项目、学习考察等为名长期不在挂职单位。
(七)要洁身自好、慎重交友,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组织、邀请人员到挂职单位所在地游玩。
(八)要廉洁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准利用挂任职务之便插手工程、项目、资金,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建立挂职干部退出机制。对因身体情况、家庭状况、工作需要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或只挂名不履职,或作风漂浮、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挂职干部,要按程序及时调换或中止挂职。挂职干部因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终止挂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选派参加扶贫、驻村的处级和科级干部的管理,按照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借调、跟班学习的处级和科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因特殊需要选派到相关单位挂职的无行政级别人员,其选派和管理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党委组织部配合,具体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6163银河游戏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6163银河游戏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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