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从关心、爱护、帮助和教育领导干部出发,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防范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诫勉谈话的范围
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
1、当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学校党委、校纪委(监察室)和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正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主谈;副处级干部由校纪委书记、或请分管校领导主谈;其他有关人员的谈话,由校纪委(监察室)或组织部负责人或经学校分管领导指定适当人员主谈。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3、决定对干部的谈话,应当由校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4、对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口头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被谈话人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指出反映的问题。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
四、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3、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4、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5、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经分管纪检监察校领导同意,可由谈话人或被谈话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五、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和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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