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
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及《贵州省省属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实
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
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
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
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
规,严格遵守“财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
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
制度、预算及决算管理情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专
项资金、资产、负债、科研经费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学校
财务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七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有无赤字预算;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
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有无依据和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及说明,是否按
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后执行;
4、学校财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
合法、有效;
5、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
较大,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
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是否
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
真实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
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备
案,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是否建立票据领用、收回、核销制度,
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自制票据及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
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集资等违规违法问题;
3、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是否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是否将应当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
上交;
4、学校所属单位是否按照学校规定将应上缴学校的资金及时足
额上缴。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虚
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遵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
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是否据实列支,有无虚列虚报,
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等问题;
4、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收入
是否符合配比原则;
5、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
题。
第十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经营收支
结余是否单独反映;
2、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各类基金的计提
是否准确,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等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
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是否
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支付,专款专用,其管理使用效益如何;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
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
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
核算,有无公款私存、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2、对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
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往来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
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含批量图书)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
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验收、领用、保管、报废、
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
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
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
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
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
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
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
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对呆账、死账是否按规定程序
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事业收入是否按项目准确、及时入账;
2、科研事业支出是否按国家、上级机关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无虚列支出等现象;
3、科研项目结题是否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 对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
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
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
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6、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
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
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按时报送或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或资料,并对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
会计法及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
行审计。当上下级规定的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上一级部门规定条款
为准;审计处应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规范审计行为,遵守审计纪
律,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 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若审计处审计力量不
够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学校
审计处和上级主管机关审计部门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核。
第二十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报请主管
校领导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
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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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6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