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部门、各教学辅导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省教育厅六项规定,根据《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会员卡清退、巩固生化“小金库”治理和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工作的通知》(黔群组发[2013]12号)和《中共贵州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党员干部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黔纪办[2013]62号)要求,请校直各部门、各教学辅导机构按要求做好会员卡专项清退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退对象:全体党员干部。
二、清退范围:党员干部收受的会员卡。会员卡是指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的会员卡除外。
三、清退时限:校直各部门、各教学辅导机构管理类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清退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并于9月13日前将《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和《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情况统计表》报校纪委监察室。联系电话:0851-8210713。
2013
年9月12日